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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19〕1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7-30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处 浏览量: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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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的决策部署,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等重要文件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 川省 财 政 厅

2019年7月23日

四川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工作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其职能职责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在我省工作,且在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指省级工作室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省级财政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省级工作室要与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四川“5+1”现代产业、“10+3”现代农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工作室应由我省部分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艺人才依托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以及重点职业院校等为载体领办或创办,工作室应设在生产、研发、教学、实训等场所。新建省级工作室应优先从市(州)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中遴选,建设期限为2年。

第五条  省级工作室的主要职能职责是整合高技能人才资源,在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形成团队优势,实施重点攻关、重点突破;承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推广、教学培训等任务;深入研究专业技能,及时总结绝技绝活和技师技能创新成果;传授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培养行业(产业)、企业技术技能骨干;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交流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省级工作室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资格条件:

应当是全省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和创新能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一般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领衔一个3—15人专家团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水平)或技能等级,或相当于该水平的其他技能技艺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2.获得“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以上称号,掌握民间传统技能、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省技术能手”等称号,且仍在一线工作的,优先纳入省级工作室实施范围。

对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的高技能人才或特别优秀的我省传统技艺传承人,其申报年龄条件可酌情放宽。

(二)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依托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依托职业院校建立工作室,职业院校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建有服务我省重点产业、特色行业的相关专业,且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程度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省级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建设控制数并印发通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对省级工作室申报评审: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按属地原则和主管原则,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初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及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负责,将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函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容应包括申报及初审情况、所推荐候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情况等。

(三)材料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复核,合格的进入项目评审。

(四)项目评审。

1.评审原则。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条件优先、服务产业、合理布局、适当倾斜”的思路开展评审工作。即:优先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绩突出的项目申报单位;优先支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适当向产业集中、经济发达、高技能人才需求量大的地区倾斜;适当向“四大片区”和无相应项目的地区倾斜。

2.组建评审专家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申报项目领办人的职业(工种)情况,从技能人才工作专家库中,按职业大类对应遴选相同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确保所有专家组成员均不来自项目申报单位。

3.综合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有关省级部门会同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经审查资料、酝酿讨论后,实名投票表决,以得票数过半为基准,按照得票高低顺序形成专家组评审建议;参加评审部门参考专家组评审建议,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建议名单。

(五)项目公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其官方网站对候选省级工作室建议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确定项目。候选省级工作室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文公布。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对新评定的省级工作室,在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30万元/个的一次性资金补助。项目实施后,以5年为一周期,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省级部门检查评估,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可重复申报同一建设项目以争取获得持续支持。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研究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依托单位可给予技能大师或工作室团队一次性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技能大师,优先推荐参评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及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表彰项目。

对开展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交流推广好的工作室依托单位、技能大师或工作室成员,优先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等评选表彰范围。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省级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交流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职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业务培训等活动,优先安排省级工作室的相关成员参加。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工作室设备设施的更新完善,专利申请,论文、著作的出版,开展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等,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仅用于工作室设备设施的更新完善。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或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除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还应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定期对大师工作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省级工作室建设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应及时完善并严格执行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财政补助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二)严格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定,根据大师工作室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明确项目经费具体开支用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地方政府或行业、企业配套支持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规范使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五章  工作室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省级部门负责检查评估和宏观指导,对业绩突出、管理工作出色的工作室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三年无工作成果、管理不善、项目运行存在问题的工作室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告。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工作室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工作室承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资金、场地和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省级工作室日常管理。

(一)档案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

(二)信息报告。工作室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三)总结交流。定期组织工作室专家参加重要活动,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资格及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工作室领办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的。

第十五条  因领办人退休、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原依托单位仍有意愿举办省级工作室的,可逐级上报申请变更领办人,由本单位具备同等及以上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继续领衔建设;领办人调离至省内同系统(集团)其他单位工作,领办人本人及新单位有意愿继续举办省级工作室的,新单位应联合原依托单位逐级上报,申请变更工作室举办单位或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协商合作共建。除上述情形外,工作室或领办人发生变动,依托单位应在30天内逐级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报告或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报告或申请后,应在30天内按相应条件予以取消和认定。

第十六条  省级工作室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当年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承建单位属保密性质的,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项目产出

第十八条  省级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二)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8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三)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四)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

第十九条  省级工作室建设期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省级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考核时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组视情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经再次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工作室资格,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优先纳入国家级工作室推荐范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建设四川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意见》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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